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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青鸟软通(8317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青鸟软通信息GA黄金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发布时间:2024-02-05 07:02:59    阅读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通用技术集团香港国际资本有限公司,系收购人控股股 东环球医疗的第一大股东

  罗晨鹂、青岛冠博经济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山东省 乐通科产融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吉 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省 科创新动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 好美熙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九水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自交易对方处受让公众公 司30,470,267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9,890万元。本次 交易完成后,收购人预计将持有公众公司51.00%股份, 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本次收购涉及各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方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墙制度,除收购方案操作所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露与收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一)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及公众公司提供,收购人及公众公司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为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青鸟软通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报告仅供本次收购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在收购报告书中,环球租赁对收购人介绍、本次收购基本情况、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根据对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以及对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收购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收购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要求。

  环球租赁本次交易拟收购青鸟软通控股权,一方面系响应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突出主业的原则要求,帮助其控股股东环球医疗吸收借鉴企业信息化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创新业务模式,提升环球医疗在康养领域业务布局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也旨在助力青鸟软通继续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其全域智慧康养综合服务相关产品的开发以及市场推广,增强青鸟软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进一步提高青鸟软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价值及股东回报。

  通过与收购人就收购目的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一)收购人提供了本次收购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提交收购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收购人已经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5层西塔501、502、503、 504

  1、融资租赁业务;2、租赁业务;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4、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6、进出口 代理,医疗器械销售,机电产品批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环球租赁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主要有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进出口代理,医疗器械销售,机电产品批发。(销售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环球租赁主营业务主要有融资租赁业务、咨询服务业务、医院集团业务等相关业务,涉及的领域主要有医疗及公共事业等。环球租赁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金融与咨询业务及医院集团业务。金融与咨询业务明细包括融资租赁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经营租赁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集团收入主要为综合医疗业务。

  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并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中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已开立股转交易账户且具有基础层、创新层交易权限,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任董监高、控股股东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收购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相关规定的情形。

  经获取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收购方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主体资格的承诺》,对收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任董监高、控股股东进行网络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收购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收购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自交易对方处受让公众公司30,470,267股股份,51.00%

  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根据交易协议约定,本次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19,890万元。

  收购人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股份转让协议所涉及的转让价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并承诺:本次交易所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情况,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交易款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

  收购人的治理制度及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及其它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并为股东(投资者)提供合适的保护,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收购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董事、监事、高管等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已经较为熟悉。收购人通过接受相关辅导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基本具备规范化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本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经查阅本次收购相关协议,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通过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检索,收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具备履行收购人义务的能力,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收购人及其相关主体不存在不良记录,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本次收购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已对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公司规范治理、公众公司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通过接受辅导,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财务顾问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经熟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环球租赁100%股权,系环球租赁的控股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环球医疗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通用香港通用咨询香港分别为环球医疗的第一大股东和第四大股东,分别持有环球医疗35.54%和3.36%的股权;通用香港系通用技术集团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通用咨询香港系通用技术集团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收购人的执行董事由通用技术集团方委派;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通用技术集团方委派;另外,收购人内部制度采用的是通用技术集团的管理体系,与通用技术集团对其他子公司的管理方式一致。综上,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中,涉及协议转让的股份交易对价为19,890万元。收购人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股份转让协议所涉及的转让价款,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并承诺:不存在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情况,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交易款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

  经查阅收购人最近两年审计报告,获取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未发现收购人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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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31日,环球租赁控股股东环球医疗作出环董字[2024]5号董事会决议,批准本次收购及相关事宜。

  2024年1月31日,环球租赁收到环球医疗作出的租股字[2024]2号股东决定,批准本次收购及相关事宜。

  2024年1月31日,环球租赁作出租董字[2024]2号执行董事决定,批准本次收购及相关事宜。

  2024年1月29日,青岛冠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相关文件,同意青岛冠博与环球租赁签署关于转让其持有青鸟软通的10,742,528股股份给环球租赁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1月29日,乐通基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相关文件,同意乐通基金与环球租赁签署关于转让其持有青鸟软通的5,555,562股股份给环球租赁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1月29日,吉林养老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相关文件,同意吉林养老与环球租赁签署关于转让其持有青鸟软通的4,237,277股股份给环球租赁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1月29日,新动能基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相关文件,同意新动能基金与环球租赁签署关于转让其持有青鸟软通的2,510,000股股份给环球租赁的股权转让协议。

  冠博与环球租赁签署关于转让其持有青鸟软通的1,680,000股股份给环球租赁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1月29日,九水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相关文件,同意九水投资与环球租赁签署关于转让其持有青鸟软通的240,415股股份给环球租赁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罗晨鹂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有权决定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

  2024年1月31日,罗晨鹂及青岛冠博、乐通基金、吉林养老、新动能基金、九水投资、好美熙越分别与环球租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收购及本次收购相关的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尚需经有权国资审批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备案。本次收购相关方尚需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相关文件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相关文件,同时相关方需完成本次收购的股权变更登记。

  为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收购人承诺严格依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承诺在收购过渡期间保持公众公司的稳定经营。

  经获取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收购过渡期安排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公众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稳定,有利于维护青鸟软通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但收购人不排除未来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公众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调整,公众公司在实施相应业务时,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公众公司管理层,以提高其营运管理能力。收购人在调整管理层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将根据未来公众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现有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现有的各职能部门、设立新的部门等。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需要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现有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但收购人不排除未来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公众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处置,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但收购人不排除未来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公众公司的人才结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众公司治理制度对员工聘用计划进行调整。

  继续增持公众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有增持计划,收购人承诺在增持计划确认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收购人没有对公众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青鸟软通及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月31日,转让方罗晨鹂及青岛冠博、乐通基金、吉林养老、新动能基金、好美熙越、九水投资拟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非限售股份,除青岛冠3,000,000

  博持有的 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外,上述其他股东持有的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益受限制的情形。青岛冠博将在本次交易交割前解除该等股份质押。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公众公司30,470,267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51.00%,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其实际控制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持有的青鸟软通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收购的股份无其他自愿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上述安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三个会计年度为转让方向受让方承诺目标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承诺期。

  以目标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下简称“规范净利润”)为参考,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完成以下经营指标(“承诺净利润”)之一:

  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三年规范净利润之和达到9,986万元的90%(即8,987万元)即视为完成承诺净利润。若目标公司2024年、2025年和2026年任一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上述当年净利润预测数,且3年净利润合计低于上述合计净利润预测数8,987万元的,则转让方应向目标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的金额为:8,987万元-业绩承诺期间目标公司累计实现的规范净利润总和。

  上述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情况,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第二节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四、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收购人与罗晨鹂、青岛冠博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4、实际控制人的业绩承诺和补偿”进行了详细披露。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内容与各方签订的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一致,《收购报告书》已披露了特殊投资条款涉及的业绩承诺指标的合理性。该等特殊投资条款为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收购事项已经收购人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详情请参见本节之“七、收购人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关于业绩承诺与补偿的相关约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等股转公司的监管要求。

  十一、收购人、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

  2023年7月,收购人控股股东环球医疗与青鸟软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环球医疗充分发挥在金融和医疗领域的优势,青鸟软通充分发挥在智慧科技和养老服务运营的优势,在医疗业务、养老业务、智慧化建设及护理人才培训等方面深化合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作期三年,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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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环球租赁与被收购公司青鸟软通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本次收购完成后,若收购人对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改选安排,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次收购前,罗晨鹂女士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众公司总股本的62.30%,系公众公司控股股东。罗晨鹂与张登国系夫妻关系,二人通过直接持股及间接控股方式,合计控制公众公司72.09%的表决权,系公众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众公司最近两年审计报告及主要往来科目的余额表,并获取其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青鸟软通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青鸟软通的未清偿负债、未解除青鸟软通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不会将本公司控制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业务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PE、、资产管理、典当、P2P等)注入被收购公司,不会利用被收购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也不会利用被收购公司为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在本次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和置入资产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政策的规定进行,将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不会将房地产行业的资产或业务注入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亦不经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等涉房业务,不会利用被收购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也不会利用被收购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在今后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中,被收购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规定。

  经获取收购人出具的《关于不向被收购公司注入金融类资产和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类资产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不存在注入金融属性、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的相关安排。

  十四、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经对本次收购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网络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本次收购业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购方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形。同时,收购人除聘请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该类依法须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青鸟软通的《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亦未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及相应制度安排等内容。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无需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十七、本次收购的出让方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罗晨鹂、青岛冠博、乐通基金、吉林养老、新动能基金、好美熙越、九水投资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人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市场诚信状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其对本次收购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公众公司、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