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9 18:09:42 阅读量: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 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本公司(含子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 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长方集团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长方集团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长方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秉持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于此基础上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拟定。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具备真实性、可靠性;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长方集团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若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 4、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前述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或者调整至预留授予。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9,010.8769万股的 5.95%。其中首次授予 4,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9,010.8769万股的 5.1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额的 87.23%,预留授予 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9,010.8769万股的 0.7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额的12.77%。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首次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 15个月、27个月、39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预留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一致。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相应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数划分为 4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1.00元,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5元的 50%,为每股 0.88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3元的 50%,为每股 0.87元。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6元的 50%,为每股 0.78元。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9元的 50%,为每股 0.75元。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稳定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充分调动骨干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同时考虑了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及员工岗位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并参考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上述市场参考价格的较高者的 50%,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面值。
本着激励与约束平衡的原则,本激励计划同时设置了具体的业绩考核目标,考核目标的实现需要员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管理办法》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给予激励对象价格有一定的折扣,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让激励效果最大化,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从激励性角度看,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长方集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长方集团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8.4.2条的规定。
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2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1.00元,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5元的 50%,为每股 0.88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3元的 50%,为每股 0.87元。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6元的 50%,为每股 0.78元。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9元的 50%,为每股 0.75元。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4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一致。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财务顾问认为: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6条的规定。
根据 2006年 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本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方集团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长方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结合公司经营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本激励计划面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综合考虑市场行业情况、公司战略目标等因素以及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设定本次考核触发值和目标值,通过阶梯考核模式,实现权益解除限售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方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长方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长方集团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经长方集团股东大会决议批准。GA黄金甲GA黄金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