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4 01:45:37 阅读量:
海口钟女士咨询:我给一家网络平台做兼职,待遇在微信上已谈妥。然而,对方拖欠了我3万元的报酬。对方平台所在地在外省,我该如何讨回自己的报酬?如果要起诉维权,我能否在本地起诉?
何明雄解答: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支付。
你可据此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拖欠你的报酬。同时,你应保存好你和平台方达成并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明,如工作内容、工作对接记录、薪资待遇等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或录像等证据材料。
就管辖法院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你与对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你可主张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即你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亚路先生咨询:我的朋友借了我3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已经过去半年,他对我的还款要求又推又躲。为了逃避还款,他竟将唯一的房产赠与自己亲戚。请问他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我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何明雄解答:欠债不还恶意拖延,甚至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此,民法典设立了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法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琼海周先生咨询:我到一家公司应聘,经过严格的考试面试程序,我被录用了,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了确认录用通知。收到通知后,我向目前工作的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几天后,新公司打电话给我,称因某些特殊原因,撤回了对我的录用通知。请问,企业这样出尔反尔,应否承担责任?
何明雄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用人单位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得随意撤回,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该公司应赔偿你因辞职及无法入职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海口陈先生咨询: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很差,很多业主都对目前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满意,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大家很苦恼。请问,业主能否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如何解除?
何明雄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解除物业合同需要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形成有效的决议。
据此,对于前期服务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如果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而对于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六十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